鄂州中院执行工作新闻发布会答记者问(实录)
鄂州广播电视台记者:现在老百姓非常关注“执行难”,很多老百姓认为,欠了债之后拿不回来钱。要是经过法院的话,还要经历更多坎坷也不一定要得回来。许多过去的案例让老百姓感觉到法院打官司也执行不了,很多人会采取私底下的解决途径,这又引发了更多的事情,我想问一下法院判决长期不执行是什么原因?执行不好的话会不会导致案件越来越多?
鄂州中院执行局负责人杜作顺:案件长期得不到执行有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抗拒、规避执行,也就是我们俗称的“老赖”。再加上我们有些法院选择性执行或者是消极执行,内外因素的共振形成了“执行难”的困局。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从顶层的制度设计上做了很多工作,特别是我们新创立的一套“执行案件流程管理系统”,从制度层面对执行工作进一步的规范。在针对“老赖”的打击方面,原来都是我们法院单打独斗,现在这个现象基本得到了改观。我们联合全市有关职能部门和有关单位形成“联合惩戒”,让老赖“一处失信、处处受限”,迫使老赖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借此机会我们再次警告所有的老赖,不要心存侥幸,否则将付出更大的经济、信用乃至人身自由的成本。纵然你和你的财产在天涯海角,人民法院的执行利剑绝不放过你。
自从2016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在全国人大会议庄严承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以来,这一类的问题我们已经基本得到解决,取得明显的进展。
另外一个原因就是被执行人的确没有履行能力,人民法院穷尽了所有的手段也没有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去向。这一类的案件我们称之为“执行不能”。还有一类案件虽然有财产可供执行,但是经过人民法院发起司法拍卖,经过一拍、二拍之后流拍,申请人也不愿意接受抵偿,这两类案件加起来占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的40%左右。所以说,现在社会上有一部分当事人感觉到赢了官司拿不到钱,这类案件就在这40%的案件里面。这40%的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的范畴,它属于经营或者商事活动的风险,应该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鄂州日报记者:我们注意到当今社会有人欠钱不还,有能力还就是不愿意还,这类人我们俗称“老赖”。那么请问,针对老赖我们两级法院采取什么措施予以打击?有什么具体举措?
鄂州中院执行庭庭长徐武港:近年来,为了维护司法正义,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我们鄂州两级法院做了大量的工作,出台了一系列的举措。特别是2016年3月份以来,我们积极响应最高法院周强院长的号召,积极开展“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活动。在市委政法委的协调下,联合公安部门采取多种手段查找和拘留被执行人;联合市发改委、信用办和文明办发布“老赖”名单,向工商部门推送“失信企业”的信息,不允许“老赖”新开办公司,不允许变更企业法人逃避制裁。对市金融办交办的涉金融债权案件,我们集中力量执行,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借此机会向在座所有支持法院解决执行难的单位表示诚挚的谢意!
这里我可以提供几个数据供各位媒体参考。那就是2016年3月份以来,全市两级法院执行到位金额达47.77亿元,对 511名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的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措施,对3名构成“拒执罪”的被执行人追究刑事责任;8019名“老赖”因为被列入“失信名单”而无法乘坐飞机和高铁。3234名“失信被执行人”不能新开办公司、不能贷款、不能参加政府招投标等等。
我们鄂州中院最近刚执结了一件案件,申请执行的金额是4500万元,我们通过信息化手段,查询到被执行人持有价值3000万元的股票,立即采取冻结和拍卖措施,将3000万元送到申请执行人的手上。另外还查到被执行人在海南还有价值几千万元的房产没有处置,目前正在协商处置变现房产,这件标的额巨大的案件顺利执行到位。
今后,我们将坚持打击“老赖”零容忍的态度,认真用好法律赋予人民法院权力,依法对老赖采取“拘留、罚款、搜查、查封、扣押、冻结、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等制裁措施,加大执行力度,让隐匿财产、规避执行的“老赖”无所遁形。
鄂州在线记者 :既然我们法院有这么多的手段可以制裁老赖,打击老赖,法律赋予我们执行法官这么多的权利,会不会出现各种物质诱惑影响公平公正,面对廉政风险我们的法官是如何做的?我们的法院有什么举措来规范执行干警的执行行为?
鄂州中院执行局负责人杜作顺:只有公正廉洁的执行队伍才有公正廉洁的执行效果,所以说,一手抓执行队伍建设,一手抓执行业务建设是我们新一届党组的指导思想。全市两级法院的党组和执行部门的领导对队伍建设相当重视,惩治执行部门违法违纪的人和事,我们坚持“刀锋向内”,绝不手软。执行队伍仅今年以来,谈话提醒6人,通报批评3人,给予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各1人,双开处分1人,追究刑事责任1人,对1名出现负面舆情的基层法院的主要领导同志予以约谈,对1名基层法院的执行局长履行主体责任不力给予行政警告处分。我们说“解决执行难”,执行队伍的建设是前提和保障。
今年两级法院以前所未有的力度,狠抓执行干警的廉政教育和风险防控,及时出台了执行干警的“十条禁令”和《执行工作人员外出办案的规定》等一系列的规章制度,坚决杜绝各种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努力打造一支“信念坚定、能力一流、勇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执行铁军。欢迎社会各界广泛的监督我们执行工作。
人民法治网鄂州站记者:请问市委政法委代表、市委法治办熊主任,刚才法院的发言人在发言内容中多次提到政法委对法院执行工作的支持,请问政法委作为公检法三家的领导部门,对当前全市法院的执行工作是如何评价的?对当前法院开展“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给予哪些方面的支持?
市政法委代表、市委法治办副主任熊向阳:在鄂州市中院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全市法院的审判、执行等各方面工作都取得了令人耳目一新的成绩。特别是执行工作我感觉到有“三个提升”,那就是执行案件有明显提升,执行手段有明显提升,执行队伍有明显提升。市委政法委作为市委领导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从“五个着力”对法院开展“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给予支持。一是着力加强组织领导。政法委把“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牵头成立全市“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副书记、市委政法委书记熊明新任全市“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同时印发《关于在全市开展“基本解决执行难”活动的通知》,在全市范围内切实加强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二是着力加强工作的协调。市委政法委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的有关精神,认真建立健全加强支持工作的协调机制,积极协调25个成员单位发挥职能作用,支持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存款、房产、土地、车辆、股权等财产的查封、扣押、扣划、拍卖、变卖等工作,支持对涉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的违法人员的依法打击,支持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三是着力加强考核指导。年初,市委政法委将“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作为年度重要工作,纳入法治鄂州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年度工作要点和重要考核指标,充分发挥这两个考核“指挥棒”的作用,将“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落实、落地、落细。四是着力加强智能化建设。积极推进政法信息化建设,打造“智慧法院”,高标准建设执行信息化指挥中心,利用4g网络传输执行单兵作战的实况,实现了运用新技术、新系统提高执法办案的公正性,用信息化、智能化助推执行工作的规范化。五是着力加强氛围的营造。市委政法委在鄂州日报开辟专栏,在鄂州电视台开辟了“法在鄂州”等栏目,大力宣传执行工作的进展情况。通过“一村一律师”法律服务平台,宣传“尊法、学法、守法”的理念,利用网格员张贴法院敦促失信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通告,加强舆论氛围的宣传,形成全社会尊重法律生效裁判、认真履行生效裁判的意识和自觉性。近期,我们市委政法委也即将召开全市“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的会议,按照2016-2018年“基本解决执行”难的要求如期结账,为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搭好台、服好务、办好事”,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鄂州第一网记者:近年来我们对欠钱不还要上“黑名单”的认知越来越明确,我们在户外的广告栏也看到法院张贴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告。请问市发改委的领导,您作为主管全市信用发布工作的部门,近几年是如何支持人民法院开展“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的?
市发改委代表 吴文华:根据职能工作的安排,市发改委承担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统筹协调工作,近几年市法院开展“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以来,我市信用工作从信息采集逐步向信息应用深入推进,市发改委与市法院一直保持着紧密联系,共同推动解决执行难的问题。主要采取了三项措施:一是建立联动机制,定期会商,联合出台《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建立30多个部门联合惩戒失信被执行人、跨部门的工作机制。要求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市场准入、资质认定、融资上市等方面依法实施相应的惩戒措施。联络市公安局、人社局、铁路火车站等9个部门做好失信信息的采集工作,对特别严重的失信人实施严禁乘坐限制火车、飞机的惩戒措施。二是通过“信用鄂州”网站公布3319例失信被执行人的信息,联合市法院、市文明办共同在鄂州日报、户外广告栏曝光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涉案标的额超过千万元。截止今年7月,已经有数百人履行法院的判决或者达成和解协议,说明这些攻势起到了较好的效果。三是实施联合奖惩。今年1-7月,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对15个黑名单企业实施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的限制措施,市经信委对2家失信企业“申请人才补贴”进行限制,民航和铁路对限制“老赖”乘坐飞机火车达三千多人次,市建行和农商行对184户诚信的小微企业发放纳税信用贷,贷款余额3300万元,全市金融机构对83个失信主体实施了限制高消费、拒绝业务申请、信用卡停卡等联合惩戒措施,涉及金额超过3.5亿元。我们希望,通过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引导市民遵纪守法,企业诚信经营,营造“一处失信、处处受限、诚实守信、一路畅通”的社会信用环境,合力破解执行难,为打造“诚信鄂州、法治鄂州”作出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