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湖北鄂州中院:终审宣判2起房地产领域恶势力犯罪案件
19人获刑!鄂州中院对2起房地产领域恶势力犯罪终审宣判
6月19日、22日,鄂州中院分别对两起涉房地产开发、拆迁还建领域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2年下半年间,被告人杜金华入股吉源公司成为法定代表人后,吸纳被告人崔某新、张某平为吉源公司股东。2014年至2017年间,杜金华在实际控制吉源公司期间,安排被告人刘某军参与飞鹅新天地项目拆迁工作,并授意刘某军解决“钉子户”问题以加快拆迁进度,刘某军遂网罗了周某谱、陈某立等一批社会闲散人员,使用暴力或“软暴力”强行拆迁。杜金华纠集刘某军等人形成以刘某军等为重要成员的犯罪组织,实施故意伤害2起、寻衅滋事11起、非法侵入住宅1起、故意毁坏财物1起,杜金华还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行为。
2019年12月25日,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涉恶暴力拆迁的被告人杜金华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十一万元;其他11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七个月至九个月不等。杜金华等2人不服一审判决,向鄂州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杜金华纠集刘某军等多人,形成以杜金华为首要分子,以刘某军等人为重要成员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该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鄂城区庙鹅岭村部分拆迁区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该犯罪组织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杜金华作为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对该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负责;刘某军等人参加恶势力犯罪集团,并共同参与集团部分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罪。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2012年至2017年间,宋进友纠集宋某金等人在鄂州市驰恒之城小区强揽工程未果,遂组织人员到工地阻止施工,强行索取财物,宋进友等人还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抗拒鄂州市控违专班的“拆违”执法,造成恶劣影响。宋进友纠集宋某金等人形成以宋某金等为重要成员的犯罪组织,实施敲诈勒索2起、妨害公务1起、开设赌场1起、非法拘禁3起、故意伤害1起、违法行为2起。
2019年11月29日,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宋进友犯敲诈勒索罪、妨害公务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其他六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宋进友等2人不服一审判决,向鄂州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 上诉人宋进友纠集宋某金等多人,形成以宋进友为首要分子,以宋某金等人为重要成员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该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鄂城区司徒村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该犯罪组织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宋进友作为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对该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负责;宋某金等人参加恶势力犯罪集团,并共同参与集团部分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妨害公务等罪。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