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群众办实事】以案说法,教你识别电信网络诈骗
近年来,随着现代通信网络技术的发展,互联网、手机、电话、银行卡等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日益成为不法分子实施虚假信息诈骗犯罪活动的工具,极大地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为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高人民群众的防骗意识与能力,鄂州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工作作出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抓细抓实打防管控措施,坚决遏制多发高发态势。
让我们结合具体案例
一起来识别骗子的套路,守护好自己的钱袋子
案例.1 基本案情
2017年下半年至2019年7月4日,被告人李某龙纠集被告人李某飞、张某丽、王某海、张某恩、黄某井、杨某候、王某、马某美、李某方、佐某猛等人组成诈骗犯罪集团,在湖北省黄冈市、鄂州市多处租住房内,使用手机通过互联网对不特定微信用户实施诈骗行为。该集团成员在互联网上冒充单身女性,使用“微信摇一摇”、“陌陌”等交友软件添加陌生男性的微信,通过聊天的方式确定“恋爱关系”,编造路费、生病、家庭困难、购买衣物等理由骗取22名被害人钱款共计二十余万元。
案例.1 判决结果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认为,上述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故对被告人李勤龙等十一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五个月至一年四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二万元至五千元不等。
案例.2 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开始,被告人孔某用多个手机在唯品会网站注册会员,通过注册的会员账号在唯品会网站购买手机、平板电脑等电子产品,获取这些电子产品的购买链接后,将购买链接转发给网上专门做“刷单”生意的“刷单商”,并与“刷单商”约定报酬。“刷单商”在互联网上以从事“刷单”代付业务可退还代付款,并支付“刷单工资”的名义,将被告人孔某尚未完成付款的订单支付链接发送给被害人,骗取被害人为被告人孔某所购电子产品进行付款。订单付款完成后,“刷单商”将被害人“拉黑”,拒不退还购物款,也未支付“刷单工资”。被告人孔某通过唯品会发货物流信息,直接联系快递员,要求快递员货到后直接转发邮寄给敖某贩卖,敖某将出售电子产品的货款转账给被告人孔某。被告人孔某收到货款后,再向“刷单商”支付费用。孔某以上述手段共骗取72名被害人钱款共计52.3493万元。
案例.2 判决结果
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孔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法官提示:
在电信诈骗中,犯罪嫌疑人往往利用信息网络技术,通过群打电话、群发信息、建立内部信息群、刷单群等方式,推送、传播虚假信息,海选作案目标,伺机实施诈骗犯罪活动。其中,被害群体没有特定条件、特殊特征,每个人都可能成为被害人。日常生活中要提高防范电信诈骗的意识,一定要做好“三不”:
不轻信:不轻信来源不明的电话和信息,接收到这类消息及时挂掉电话、不要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不透露:决不向不法分子透露自己及家人的身份、存款、银行卡等信息。
不转账:不轻易向陌生人转账,向他人转账前要再三核实对方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