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基层法院行政案件集中管辖试点公告
时间: 2018-02-27 09:13
来源: 行政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关于同意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开展行政案件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的批复》(鄂高法[2017]248号),决定自2018年3月1日起对涉及本市鄂城区、华容区、梁子湖区范围内的行政诉讼一审案件实行跨区域集中至华容区人民法院管辖。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华容区人民法院为我市行政案件集中管辖试点法院,集中管辖原由鄂城区人民法院、华容区人民法院、梁子湖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鄂城区人民法院、梁子湖区人民法院不再管辖一审行政诉讼案件。
二、鄂城区人民法院、梁子湖区人民法院负责各自辖区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审查等工作。
三、自2018年3月1日起,全市一审行政案件原告应当向跨行政区域管辖改革后有管辖权的华容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2018年3月1日之前已经受理但尚未审结的案件,由原管辖法院继续审理。
特此公告
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