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标先进加速度 瞄准堵点攻突破 鄂州中院:“多事一裁”打通破产处置“肠梗阻”
“没想到在竞买破产财产成交后一天内法院就向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法律文书,一个裁定解决了解封、注销抵押、办理过户多个事项,消除了我的顾虑,使我快速取得了财产所有权。多亏了管理人、法院、不动产登记部门的无缝对接,周到服务!”10月25日,皮某某顺利办理竞买鸿盛公司商铺的过户登记,欣喜地领取了不动产权证,由衷地为管理人、法院和不动产登记部门的服务点赞!
10月9日,经多次拍卖流拍后,鸿盛公司管理人通过淘宝拍卖平台对鸿盛公司的一处商铺进行变卖。10月16日,皮某某以157万余元竞买成功。次日,鸿盛公司管理人向鄂州中院提交解除查封、注销登记、办理过户申请。当日,鄂州中院即作出裁定,解除对该商铺的全部查封、注销该商铺与抵押权人设定的抵押登记,将该商铺办理过户给皮某某,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和裁定书。10月25日,鄂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在皮某某提交相关资料和缴纳税费后,为其办理了该商铺的权属证书。
破产处置中普遍存在解封解押过户难的问题。虽然我国破产法中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之后的破产法解释(二)以及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也有相应规定,但是由于没有赋予破产受理法院的解封权,解封的主体仍然是查封法院,其拒不解封的,破产受理法院也只能向其上级法院请求予以纠正。实践中,因破产财产被不同法院查封,甚至税务、公安、纪监委等多个有权机关多重查封,按照前述规定执行,协调解封事项,少则一、二个月,多则一年半载,耗时长、难度大。抵押权人在债务清偿前,往往不愿意配合管理人注销抵押登记。破产拍卖而非司法拍卖,在涉税金额认定、无法提供不动产销售发票、商品房备案登记或注销备案登记等事项处理上,相关法律法规存在一些制度性障碍或缺失,不健全、不完善、不明确,协调不畅,导致破产处置 “肠梗阻”现象突出。
国务院于2021年底发布《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在北京、上海、重庆、杭州、广州、深圳6个城市进行一些改革事项的创新试点。其中,提出 “优化破产案件财产解封及处置机制”事项,要求“建立破产案件财产处置协商机制,破产案件经试点城市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后,由破产管理人通知债权人及相关单位进行财产解封,破产管理人对已查封的财产进行处置时无须再办理解封手续。债务人在试点城市的不动产或动产等实物资产被相关单位查封后,查封单位未依法解封的,允许破产管理人对查封的财产进行处置。处置后依据破产受理法院出具的文件办理解封和资产过户、移交手续,资产处置所得价款经与查封单位协调一致后,统一分配处理。”
为提升破产办理质效,优化营商环境,鄂州中院对照最高标准、最高水平,学习借鉴上述试点城市的先进经验做法,紧紧瞄准破产处置的堵点问题,依托府院联动机制,实行“一协调两联动”,积极探索 “多事一裁”,有效攻破了破产处置“肠梗阻” 难题。“一协调”,是指破产受理法院与查封单位协调,明确解封期限或解封处置权移转事宜,超过期限的,破产受理法院可径行解封。“两联动”,一是破产受理法院与税务部门联动,对购房人无法取得不动产销售发票的,由破产受理法院出具裁定,购房人可持该裁定进行契税纳税申报;二是破产受理法院与住建、不动产登记部门联动,涉及不动产解封、商品房合同备案登记、注销备案登记、注销抵押登记、办理产权过户等事项,凭破产受理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和相关裁定即可办理。
今年以来,鄂州中院积极适用“多事一裁”,破产处置的速度与效率大幅提升,破产财产顺利变价达1.5亿余元,1200余名购房人和破产财产买受人已在最短时间内获取产权,充分享受到这一制度性改革创新的红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