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子湖区人民法院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巡回审判
母子梁湖非法电鱼 法院判刑当众“还鱼”
——梁子湖区人民法院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巡回审判
去年,儿子带母亲到梁子湖里电鱼被抓个现行。如今,两人在梁子湖畔坐上了被告席。2021年6月3日,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在梁子镇长岭码头开展巡回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捕捞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法庭当庭宣判,被告人当场履行全部判决义务。
1.案情回顾
2020年6月23日16时许,正值梁子湖湿地保护区全面禁渔期,被告人刘某某与其母金某某携带自制电鱼器在梁子湖湿地保护区沼山镇太白港段港沟内使用电捕的方式捕鱼,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收缴渔获物11.25千克。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受理立案后,及时与司法行政机关对接,为二名被告人指派二名法律援助律师,保障了被告人合法权益。
2.庭审直击
本院依法适用七人合议庭的审理模式,由一名审判长、二名审判员、四名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二名被告人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请求法庭从宽处理,将努力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好公民。主审法官结合本案,从保护生态环境的重大意义、非法捕捞行为的社会危害等方面进行警示教育,呼吁民众增强法治意识、社会责任意识,爱护环境、保护生态,真正做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省梁子湖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区检察院、区农业农村局、梁子镇政府、区公安分局东沟镇派出所等单位相关领导,以及群众共计150余人旁听了庭审。
3.判决结果
法庭当庭宣判,被告人刘某某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被告人金某某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责令二名被告人承担本案生态损害评估费用3000元,向电捕水域放流成鱼22.50千克、幼鱼23163尾以修复受损生态环境,并在市级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二人均表示服判、不上诉,并当场全部履行判决义务。
守法贴士
——关于《长江保护法》。《长江保护法》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三条规定,国家对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行严格捕捞管理。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严厉查处电鱼、毒鱼、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捕捞行为。
——关于《民法典》“绿色原则”。《民法典》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该条将“绿色原则”确立为民法典的基本原则,为司法实践中进行法律适用、法律解释、法律漏洞填补以及在利益冲突时的价值判断和选择,提供了法律适用指引。
——关于长江流域“十年禁捕”。农业农村部等联合出台《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建立补偿制度实施方案》规定,长江流域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自2020年起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2021年起实行10年禁捕。
——关于梁子湖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农业部《关于公布黄河鄂尔多斯段黄河鲶等40处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面积范围和功能分区的通知》规定,梁子湖为国家级武昌鱼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要求加大监督管理力度,推进保护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工作。
——关于梁子湖省级湿地自然保护区。省政府《关于落实我省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捕工作的通知》规定,梁子湖省级湿地自然保护区自2018年8月1日起实行全面禁捕。
再次提醒广大居民朋友,保护梁子湖生态资源环境人人有责,切莫贪一时口腹之欲、逞以身试法之勇,坚决抵制非法电鱼行为,共同守护好我们赖以生存的家园。